2010年10月9日 星期六

我給YAHOO的第四封信

負責人你好: 


你們界定的宣傳定義非常非常含糊。


1。如果我在BLOG內,提及非常喜歡外國歌手Robbie Williams的歌,那我是不是在為他賣廣告?


2.如果我在BLOG內,提及,我很喜歡看某套電影,然後在我的影響下,很多人去看這套電影,算不算是宣傳?


3.如果我在BLOG內,提及某間美容公司服務非常好,是不是在做宣傳? 如果不是,那我介紹我自己的背景,一些風水知識,便不能成立為「宣傳」;如果是,那我們便沒有分享的言論自由,什麼都不敢在BLOG內提及,對不對?




請你們三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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